2023年12月29日,时值岁末,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认缴出资期限变更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从存量公司的角度,就该项变更规定对存量公司的影响进行如下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存量公司的影响,新《公司法》第266条同时做出如下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2024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应逐步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2、2024年7月1日之前设立且出资期限、出资额存在明显异常的公司:根据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及时调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存量公司对章程内出资期限、出资额的调整是现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对于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且股东有实缴能力的存量公司,在过渡期内需要完成以下操作:1、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出资期限调整为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持续关注后续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办法;3、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股东实缴信息;二、对于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出资额存在明显异常,且股东暂时无法完成实缴的存量公司,在过渡期内可以考虑以下实施方案:对于注册资本高于公司实际经营所需的存量公司,如尚未达到实缴期限的,依法办理减资是比较合理的选择。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减资程序如下:(2)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意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可一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5)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值得注意的是,减资需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程序出现瑕疵或者违法减资,都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轻则由负有责任的股东、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重则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对于计划不再实际经营且注册资本、出资额明显异常、虽未实缴出资但不存在债务负担的存量公司,新《公司法》新增了简易注销条款,需要履行以下程序:(1)全体股东承诺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3)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当然,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还可以通过传统的方式退出市场:决议解散、清算分配、注销登记。综上所述,小编认为,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变更并非是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否定,而是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适时调整,增强企业的社会信用,一定程度上也会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